可以找公安機關調解。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具體有協議、調解、仲裁、訴訟四種解決方式,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選擇。1,談判。雙方應依靠自己的力量進行妥協和讓步來解決爭端,並應以書面形式記錄協商的內容。2.調解。(1)第三方的介入促使爭議雙方互諒互讓,最終化解矛盾。(2)當爭議雙方失去對話基礎時,尋求第三方調解是明智的選擇。3.仲裁。(1)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的爭議解決機制。(2)仲裁是終局的。壹方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壹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4.訴訟。(1)壹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決爭議的制度。(2)訴訟是最終的、權威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當事人維權的最後壹道屏障。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中的證據包括: (壹)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