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家庭消毒的法律依據

家庭消毒的法律依據

第壹,對於被病毒汙染的場所,法律明確要求消毒。

《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或者按照其衛生要求,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場所和物品進行嚴格消毒;拒不消毒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強制消毒。”

這裏對場所沒有限制,無疑包括居民的家。因此,對被病毒汙染的單位和家庭進行消毒是任何單位和公民的法定義務。如果他們拒絕履行這壹義務,就可能涉嫌違法。

第二,強制消毒措施的使用有壹定的局限性和條件。

《新冠肺炎疫情消毒技術指南》規定:“隨時對病例或無癥狀感染者住院和轉運過程中可能被汙染的環境和物品進行消毒。對病例和無癥狀感染者曾居住或活動過的場所,如住所、工作學習場所、診療場所、交通工具等可能被汙染的場所,在其離開後(如住院、轉院、出院、死亡)應進行終末消毒。病例和無癥狀感染者短時間經過無明顯汙染物的場所,不需要終端消毒。”

也就是說,終端消毒只能用於“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場所”,而不能用於未被病毒汙染的場所,壹個場所是否被病毒汙染需要由專業的公共衛生機構來判斷。同時,只有在陽性患者拒絕履行終末消毒義務的情況下,才能使用強制手段。

具體來說,當陽性患者家中需要進行終末消毒時,應首先要求其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或根據疾病控制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進行自我消毒,或疾病控制部門的後代在患者同意的情況下在家中進行終末消毒。陽性病人拒絕自行消毒或者代為消毒的,疾病控制部門為了公共衛生,可以采取強制消毒措施。

  • 上一篇:如何評價英劇《有罪可辯》第壹季?
  • 下一篇:廈門大學MBA學費多少?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