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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性: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壹審判決的上訴或者抗訴案件,經審理,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對第壹審裁定的上訴或者抗訴,經審查認定正確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裁定。在審判監督程序中,上級法院發現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二)原判決、裁定發現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變更;(三)原判決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第壹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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