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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撤銷程序

法律解析:撤訴是在從立案到判決、裁定的訴訟過程中,原告主動撤回訴訟請求,向人民法院申請終結訴訟程序的活動,也是原告處分訴訟請求的活動。壹般來說,辦理撤訴手續是比較簡單的。只要原告提出書面申請,法院審查後沒有不撤訴的理由,就可以撤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三條訴訟應當駁回。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壹百四十五條申請撤訴。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257條終止執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a)申請人撤回申請;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三)被執行人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案件中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被執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貸款,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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