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擴展數據
1.解除勞動關系,只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不需要用人單位同意。
2.如果用人單位違法,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必要時也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維護合法權益。
3.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三年勞動合同的,依法約定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當然,是否約定試用期也是由雙方協商確定的,法律對此沒有強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