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舉證責任分配不同: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和刑事責任輕重的證明責任由司法機關、檢察機關、偵查機關承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則上不承擔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由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承擔。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是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由當事人分別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2.法律規定的證據種類不同: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有證據種類。現場記錄是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壹種獨特的證據類型;3.證明對象不同:刑事訴訟證明對象主要是關於犯罪行為構成要件和量刑情節的事實。民事訴訟法的證明對象主要是民事糾紛產生和發展的事實以及民事法律關系構成要素的事實。行政訴訟的證明對象主要是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有關的事實;4.證明的程序規則不同:刑事訴訟中的特殊證明程序是偵查和起訴過程中的證明規則。民事訴訟證明程序的特殊規則體現在懲罰原則和辯論原則上。行政訴訟中的特殊證明程序規則是,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調查來自原告和證人本人的手機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凡是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1)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記錄;(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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