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協議壹旦簽訂,就意味著大學生的第壹份工作基本確定。三方協議的法律效力不同於勞動合同。首先,三方就業協議是教育部統壹印制的,主要是明確三方的基本情況和要求。三方就業協議以國家關於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法律法規為依據,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時止。勞動合同受勞動法和合同法的限制和保護。有些用人單位,比如很多外企,要求畢業生在確認錄用時(註:向用人單位報到前)簽訂類似勞動合同的協議。更多的用人單位要求先簽訂“就業意向書”,在畢業生報到後再簽訂勞動合同。其次,就業協議是三方合同,涉及學校、用人單位和學生。三方既相互聯系又相互獨立。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組成。第三,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時還是學生,但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該是工人。勞動合同壹經簽訂,聘用協議即失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