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買賣合同不同,融資合同的出賣人向承租人履行擔保標的物和瑕疵交付的義務,而不是向買受人(出租人)履行擔保義務,即承租人享有買受人的權利但不承擔買受人的義務。
2.與租賃合同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不承擔對租賃物的維修和瑕疵擔保義務,但承租人必須履行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義務。
3.根據約定和支付的價款數額,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賃物所有權或者返還的選擇權,即承租人支付租賃物對價的,可以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僅支付租金的,必須在合同期限屆滿時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