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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訴訟制度

該法第150、152條(代表人訴訟)和153條(直接訴訟)是股東提起的訴訟。當公司大股東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害中小股東或公司利益時,可以通過行使訴訟權利維護自身權益。股東訴訟分為直接訴訟和派生訴訟。直接訴訟是指公司成立時,股東作為公司成員,其個人權利受到侵害時提起的壹種訴訟。派生訴權是指當大股東控制公司時,大股東利用其控制優勢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當小股東要求公司起訴大股東時,公司拒絕起訴或起訴緩慢,而小股東直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與直接股東訴訟相比,股東派生訴訟可以更好地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因為它使中小股東能夠代表公司追究公司的主導股東和董事的責任。股東訴訟制度是激勵股東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有效制度,也是有效保護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有效制度。綜上所述,關於公司法對小股東利益的保護,首先通過人格否認制度讓有違法行為的大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其次可以通過代理制度規範小股東的表決權,選舉董事、監事時可以實行累積投票制。同時,當大股東或高管實施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時,小股東也有權依法提起訴訟,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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