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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61條的內容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壹條規定了對特定單位人員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處理。其中規定,旅館、餐飲服務、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公司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國的法律分類如下:

1.刑事方面:壹個是實體法,即規定哪些行為是刑事的,犯了什麽罪,會受到什麽處罰。另壹種是程序法,即規定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和步驟的法律;

2.民事方面:壹個是實體法;另壹類是程序法,如民事訴訟法、仲裁條例等。

3.經濟上:實體法主要有稅法和產品質量法。程序法與民事訴訟法相同或基本相同;

4.行政:實體法包括食品衛生法、環境保護法、勞動法、安全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程序法包括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條例及其他相關補充規定。

綜上,即賓館、餐飲服務、文化娛樂行業、出租汽車行業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實施本罪,需要依法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第361條

對特定單位人員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行為的處理規定:賓館、餐飲服務、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行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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