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基本法》與普通法有沖突,以《基本法》為準;法律與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以法律為準;行政法規與規章相抵觸的,以行政法規為準;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相抵觸的,應當報國務院裁決;地方性法規與行政法規相抵觸時,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為應當適用行政法規的,以行政法規為準;就特別行政區而言,彈性條款優於法律;也許最難區分的是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這個就要國務院先定了。如果決定是部門規章,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最終決定。
事實上,行政法規範沖突是法律規範沖突在行政法規範領域的特殊表現。因此,厘清行政法規範沖突的內涵的首要前提是厘清行政法規範的含義。廣義的行政法規範是民法規範和刑法規範的相應概念,是指所有行政法淵源的總和,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規章和其他行政規範性文件。基於論證重點的選擇,本文所指的行政法規範主要采取相對純粹的狹義理解,即主要涉及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和其他國務院規範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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