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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起訴的條件是什麽?

第壹,民事訴訟起訴的條件是什麽?

1.民事訴訟中的起訴條件如下:

(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範圍和上訴法院的管轄範圍。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

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二、民事起訴的流程是怎樣的?

民事訴訟程序如下: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將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被告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宣布;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和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和未到庭證人的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閱讀審訊記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審判長應當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終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可以進行調解的,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8.判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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