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載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日期、工作地點和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擬招聘員工證明已與原集裝箱員解除勞動合同,新的職業介紹機構錄用該員工不存在法律障礙。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與其他用人單位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離職證明是員工與商業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有力證據,具有法律效力。企業通過使用與其他機關仍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避免了連帶責任的危險。員工無法提供退休證明。我能被錄用嗎?壹個員工不能提供離職證明,但如果該員工客觀上與原雇主終止或解除了合同,那麽招聘該員工就不存在法律障礙。
如何證明員工與用人單位原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員工向原單位提交的辭職申請。員工與原單位的工作調動記錄,按原部門要求為員工辦理離職手續。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出具的員工社會保險下崗證明等。員工沒有退休證,但可以提供補充資料,證明原單位和勞動合同解除時是如何處理的。對於不能實際提供退休證明的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