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紀檢監察機關處理舉報投訴工作規則》第四條。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對下列行為向紀檢監察機關舉報和投訴:
(壹)黨組織和黨員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黨紀的;
(二)監察對象不依法履行職責,違反公平使用、廉潔從政、職業道德等規定,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失職瀆職、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有資產等犯罪的;
(三)按照規定應當由紀檢監察機關處理的其他違紀違法行為。
第五條紀檢監察機關處理舉報投訴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實事求是。以事實為依據處理控告,鼓勵和支持控告人客觀真實地反映情況。
(2)根據規章制度。按照黨章黨規黨紀、憲法法律和信訪工作的有關規定,依法依規、理性有序地處理控告、引導控告人反映問題。
(3)維護合法權利。落實“三區分”要求,既保護控告人的監督權,又查處誣告陷害,保護黨員幹部的幹事創業積極性。
(四)分類負責,分工負責。按照管理權限受理投訴,建立信訪、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案件監督管理等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