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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人取消要約的權利何時到期?

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並發生法律效力後,要約人取消要約,使要約的效力消滅。要約的取消只能在要約生效後、合同成立前進行。

法律分析

下列要約是不可撤銷的: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確表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是不可撤銷的,撤銷和撤回已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的要約的目的是使要約失去法律效力,雖然兩者都只能在承諾作出之前進行。撤銷和撤回是指使要約無效或取消要約,兩者都只能在承諾作出之前實施。但二者的區別在於,要約的撤回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前,而要約的撤回發生在要約已經生效但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的期限內。既然要約在被撤銷時已經生效,就必須對要約的撤銷有嚴格的限制。因要約的撤銷給受要約人造成損害的,要約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條要約可以撤銷,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確表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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