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鄉鎮和街道應當安排社區指定專人負責本轄區內體育健身設施的日常維護和管理,確保器材使用安全。
第三條體育健身設施的安裝、日常維護、維修經費由鎮街解決。
第四條體育健身設施安裝後五年內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用戶應當及時向市體育局報告,生產企業應當提供維修。
第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社區體育器材的安裝位置或者挪作他用。各受贈單位應當對捐贈物品進行登記,妥善保管,對健身器材的使用和維護進行分類,並建立相應的使用管理檔案。
第六條因人為造成社區體育設施損壞或被盜的,各鎮街應及時將損壞情況及原因書面報市體育行政部門備案,並責令受贈單位修復或賠償體育健身設施。
對因使用不當損壞健身設施的,受贈單位應當責令其酌情賠償或者修復;故意破壞健身器材,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並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對管理不善的社區體育健身設施,不能保證公益性和安全的受贈單位,由市體育局發出警告或通報,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由市體育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