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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的研究對象是什麽?

法學的研究對象是關於法律問題的知識和理論體系。

法律是法律的科學。法律作為社會的強制性規範,其直接目的是維護社會秩序,通過秩序的構建和維護實現社會正義。法理學作為法學的研究對象,其核心在於秩序與正義的研究,也就是秩序與正義的研究。

法學是世界各國大學開設的通用類別,也是中國大學十大學科體系之壹,包括法學、政治學、公安學、社會學四個主要組成部分。在社會上,很多人習慣稱法學專業為法學專業。

在中國,法律思想源於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家哲學。法學壹詞在中國先秦時期被稱為“刑名之學”,到了漢代才開始有“法學之學”的名稱。在西方,古羅馬法學家烏爾皮亞努斯(Ulpianus)將“法律”壹詞定義為:人與神之間事務的概念,對正義與非正義的研究。

歷史上出現過四種為不同階級利益服務、體現不同意識形態的法學,即奴隸主、封建主、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法律是規範人們行為的規則。以法律為研究對象的法理學必須具有實踐性特征,即它來源於社會實踐並轉而為社會實踐服務。法理學是壹個歷史和國情的範疇。不同時空條件下的法理學總是印著特定的痕跡,其內涵與外延、內容與體系都是不同的。首先,法律可以對社會產生直接和間接的影響。第二,法學的對象、分支、方法都是真實的。第三,法律是在實踐中產生的,它的發展也是為了指導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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