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2條規定,本法施行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以本法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規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本法。本法施行前,依照當時法律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
所謂“不溯及既往”主要是指:
(1)某壹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否應受刑罰處罰以及刑罰的輕重,只能由當時生效的成文法來確定;
(2)行為發生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如果在行為實施後改變法律,即使改變的法律被認為是犯罪,也不能處罰。
因此,法律規定變更後,原判決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