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制裁,在聯合國的實踐中,是指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第41條,采取除斷絕外交關系以外的非軍事強制措施。在安理會制裁問題上,壹般認為財政、金融、貿易、航運、航空、石油等領域的制裁都是經濟制裁。廣義來說,武器貿易等制裁也是經濟制裁。截至2002年底,安理會已執行了10個案例,並設立了壹個小組委員會監督執行情況。隨後根據事態發展,解散5個案件,終止1個案件,部分撤銷1個案件。比如:6月65438+8月0990對伊拉克實施全面制裁;從65438到0999,對塔利班、本·拉丹、基地組織及其相關實體和個人實施了凍結資產和限制旅行等制裁。
經濟制裁給被制裁國的無辜人民造成了痛苦,也給被制裁國的鄰國和實施制裁國家的經濟帶來了傷害。《憲章》第五十條規定,因實施制裁而遭受經濟損失的國家“有權與安全理事會協商解決這壹問題”。許多國家要求聯合國給予經濟補償。截至2002年底,已有21個國家因對伊拉克實施制裁而要求經濟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