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車輛報廢年齡的規定如下:
(1)出租車使用年限為8年;
(2)五座以下家用車,非營運車、微型車無使用年限。但正常行駛裏程達到60萬公裏,國家就會引導報廢。超過15年後,必須每年檢驗兩次。檢驗不合格就報廢。
(3)重型、中型、輕型貨車使用年限為15年;
(4)皮卡車必須在15報廢;
(5)微型貨車使用壽命為12年;
(6)中型出租車使用年限10年;
(7)半掛牽引車使用壽命為15年。
2.法律依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四條。
已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強制報廢,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照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並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
(壹)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使用年限;
(二)經修理調整後,仍不符合在用車輛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在用機動車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
(四)檢驗期滿後,連續三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
二、汽車報廢流程是怎樣的?
1,申請報廢的車主領取並填表;
2.登記和接受職位申請;
3、汽車主機通知選擇回收企業;
4.回收企業接到檢驗通知後將車輛拆解拍照;
5、汽車主機更換表、更新汽車技術鑒定表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及汽車解體照片進行報廢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