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賣淫罪的構成要件;
1,侵害的客體:社會公德和社會治安管理秩序;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組織多人賣淫。所謂“多人”,就是三人或三人以上。所謂“組織”是廣義的,包括通過招募、雇傭、集結、脅迫、引誘、容留等各種手段組織賣淫活動;
3.聚眾賣淫罪的主體:必須是賣淫的組織者,可以是壹人,也可以是數人;
4.主觀方面是故意:至於行為人的目的,是為了營利還是為了其他目的。例如,壹些酒店老板和壹些企業為了招攬生意,組織妓女與壹些廠家的業務人員進行賣淫活動,以推銷產品,招攬生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