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第二百壹十四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擴展數據:
六個月以上的合同,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並在合同中明確期限。具體法律法規如下:
合同法
第二百壹十五條租賃合同的形式
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232條租賃期間不明的處理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