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壹條嬰幼兒托育服務機構、早期教育服務機構、校外培訓機構、校外托管機構應當參照本章有關規定,根據未成年人不同年齡段的成長特點和規律,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第八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展托兒所、學前教育,辦好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和幼兒園,支持社會力量依法舉辦母嬰室、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和幼兒園。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養和培訓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和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提高其職業道德和業務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