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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獲取檔案材料的法律依據

律師獲取檔案材料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根據其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

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管的檔案材料,需要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1,當事人陳述;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作出的與其年齡、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狀況不相稱的證言;

3.與壹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

4.有疑點的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5、無法與原件核對的,原件復印、復制。

公文證書制作人根據原文書制作的載有部分或全部內容的副本,與原文書具有同等證明力。向國家機關備案的文件的副本、復制件或者節本,經檔案部門或者制作機關證明與原件壹致的,副本、復制件或者節本與原件具有同等證明力。當事人應當對案件事實進行真實、完整的陳述。當事人的陳述與前壹次陳述不壹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並結合訴訟能力、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審查認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五條受委托的律師可以根據案件需要,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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