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機關發現其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作出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
2、上級行政機關發現下級作出的具體行政錯誤需要通知制定機關予以撤銷,制定機關不予撤銷的,上級機關應當依職權撤銷。
3.法院受理非訴行政執行案件時,發現生效行政決定或者裁定有違法事項的,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審查期限內立案的,應當制作不予執行裁定書,送達申請人。發現已立案執行的生效行政決定或者裁定有違法事項的,應當停止執行。依法通知申請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決定不予執行。法院也可以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或者其上壹級機關提出司法意見。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沒有法定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和範圍的;
(三)違反法定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委托處罰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