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果:(1)首次提出法律行為概念(2)18年底歷史法學派代表人物。
奧斯汀:(1)19世紀上半葉,他對美國民主的研究,使法律職業是法治國家和民主政治的中流砥柱這壹概念被更廣泛地接受。(2)分析法學的創始人。(3)他認為法律是君主對其臣民發布的強制性命令,法律體系是這些命令的集合。(4)它是現代法理學的創始人。
凱爾森:(1)直言不諱法的由來是壹個被學術界“極度模糊”並被賦予各種含義的概念。(2)西方學者對法律秩序的解釋是“制度理論”的代表。
霍布斯:權力是主動進攻者和被動接受者之間的因果關系。
柏拉圖:在什麽是正義的問題上,提出了等級秩序正義的觀點。
亞裏士多德認為“法治應該有兩層含義:既定的法律被普遍遵守,人人遵守的法律應該是制定完善的法律”。
托馬斯·阿奎那:(1)指出:在上帝的理性指引下,世俗的最高主權者應當毫無例外地受到法律的支配。(2)中世紀把所有法律問題都染上神學色彩的神學家,用阿奎那的神學法律觀來分析神權政治和他的經院哲學,構成了中世紀歐洲意識形態領域占統治地位的理論體系。
孟德斯鳩:提出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不能由同壹機關行使。
博登海默是《法理學:哲學與法律方法》的作者。
赫菲爾德: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美國法學家赫菲爾德提出的法律權利義務公式最為著名。
龐德指出,“在法律和法律文獻中,沒有比權利壹詞更含糊的詞了”
波斯納:20世紀六七十年代以後法律的經濟分析方法的主要代表。
烏爾比安: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劃分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