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七條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壹)法定期限屆滿不解除、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二)應退還的保釋保證金未退還的;(三)對與本案無關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四)查封、扣押、凍結應當解除的;(五)侵占、挪用、私分、調換或者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審查申訴,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