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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有哪些法律規定?

離婚財產分割有以下規定:

1.夫妻財產壹般由雙方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妻子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

2.離婚時壹般不分割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

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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