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人們對制度的內涵理解不深,制度內容的可操作性不高。2015年,中辦、國辦、中政委、“五部委”先後出臺《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辦理具體案件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於進壹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聯系溝通的若幹規定》, 這些規定被稱為關於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和處理具體案件的記錄、通報和問責的規定。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的要求,防止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和辦理具體案件,保障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2065438+2005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辦理具體案件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建立防止司法幹預的“防火墻”和“隔離帶”,為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劃出“紅線”,為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能提供制度保障。
法律依據:關於司法機關內部人員訊問案件記錄和責任追究的規定。
第壹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有關要求,防止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幹預辦案,保障公正廉潔司法,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嚴格遵守紀律,不得違反規定幹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傳遞涉案材料或者查詢案件情況,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說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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