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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經費審計發現的問題

法律解析:“三公經費”是指財政撥款支出,僅限於政府人員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發現的問題:公務招待導致的消費。1,“三公經費”預算不合理。2.“三公經費”支出超預算。3、“三公經費”支出核算不規範。4、將“三公經費”支出轉入下屬單位。5、本科目核算“三公經費”支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五條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可以規定下列事項:

(壹)為實施法律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職權事項。

對於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行制定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立法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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