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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南朝立法落後的原因

南朝統治者的法律指導思想多沿襲魏晉的觀念,故無建樹。北朝統治者都是中原少數民族,對以儒家思想為代表的中原文化充滿了興趣。他們非常喜歡中國文化,在法制方面很有成就。同時,他們自身開放豁達的民族文化特質也為中國文化註入了新鮮血液。所以南北朝時期“中原法學南衰北盛”。

北朝統治者積極改革法律,重視法制,將禮引入刑。

政權建立後,他們積極進行政治改革,虛心采納和學習先進的封建經濟制度、政治法律制度和以儒家禮儀為主體的漢族傳統文化,非常重視禮儀對其政權法制建設的指導作用,重視禮刑的統壹。北魏孝文帝提出了恩刑慎刑的法律思想並積極實踐。當時的統治者認為在執行刑罰時,裸體受刑是不道德的,也是違反禮儀的,於是下令改變這壹制度。此外,統治者根據“惡應止其身”的原則,修改了壹人犯罪,整門被黑的“門房刑”。只要不是叛國罪,就由壹人承擔。北齊統治者設立“重罪十條”,對違反禮儀制度的行為施以重罰。

整個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是壹個社會大動蕩的時期。政權被士紳集團控制,在立法上標榜儒家思想維護士紳集團的等級特權,儒家倫理與封建法律進壹步融合。三國、兩晉、南北朝的統治者都編纂過大型法典,但很大程度上只是作為正統的象征。這壹時期的法律形式逐漸完備,除法令外,還有分、比、體等形式。法律得到了進壹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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