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場所應采用不開門窗的實心墻(防火墻)和防火門,將住宿部分與非住宿部分完全隔開。當無法分隔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3、“三合壹”場所人員住宿應設置在壹樓,並通過安全出口。疏散門應為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並應確保在發生火災時,人們能從內部輕松開啟。壹樓慎用卷閘門,禁止使用電動卷閘門。
4、“三合壹”住宿區應設置獨立的疏散通道和逃生出口。有困難時,應設置室外金屬梯子等獨立輔助疏散設施。
5、建築物窗戶或陽臺不應設置金屬圍欄、廣告牌等。;外窗的窗高和窗寬分別不應小於1.0m和0.8m,窗臺下緣至室內地面的高度不應大於1.2m..戶外廣告牌、遮陽篷等。應采用不燃或阻燃材料,且不應影響室內的照明、排氣、輔助疏散設施的使用、消防車的通行和滅火救援行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壹條。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在同壹建築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住宅位於同壹建築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