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假安排5天。具體規定如下:
1.在法定節假日、婚喪嫁娶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2、喪假壹般不能超過5天;如需前往外省市料理喪事,距離較遠,可適當增加假期或請假,但通常不能超過7天;
3.喪假具體天數根據本單位政策執行情況安排。
喪假是指根據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有企業職工請婚喪假、旅遊假的規定,國有企業職工直系親屬死亡時,企業應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給予職工喪假1-3天。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與自己有直接血緣關系或婚姻關系的人。如果去世員工的直系親屬在外地,需要員工到外地參加葬禮,企業應根據距離遠近給予員工請假。職工喪假、旅遊假期間,企業應當照常支付職工工資。員工途中的差旅費由員工自己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壹條。勞動者享受喪假,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但享受喪假的人員範圍和天數沒有明確規定,只能參照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有企業職工請婚喪假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職工結婚或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經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可酌情給予壹至三天婚喪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