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的定義居住權人享有按照合同約定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用益物權,以滿足居住和生活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的設立】居住權的設立免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是在登記時確立的。
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的限制性規定和例外不得轉讓或者繼承。具有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或者居住權所有人死亡,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百七十壹條遺囑設立居留權適用的法律遺囑設立居留權的,準用本章有關規定。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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