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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

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有四種。

法律分析

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是:1、無效婚姻的溯及力2、當事人不存在夫妻關系3、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系4、父母子女關系。(1)婚姻效力:根據相關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可見,相關規定對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采取了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則。(2)夫妻關系:根據規定,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與第壹點相同。因為無效婚姻自始的溯及力不同於可撤銷婚姻,當事人當然不具有夫妻的權利義務;但可撤銷的婚姻沒有溯及力,婚姻關系在被撤銷前是有效的。所以在被撤銷之前,當事人之間的夫妻關系也應該得到承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3)父母子女關系:婚姻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後,當事人所生子女享有規定的關於父母子女的權利。雙方都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並承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如果壹方撫養孩子,另壹方有探視權。(四)財產關系:根據有關規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因重婚而無效的財產,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4條* * *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之間沒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適用於當事人所生的子女。如果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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