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險人的賠償只是恢復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這是實際賠償原則的核心。要獲得被保險人的財產賠償,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被保險人對損失的保險標的有實際的保險利益。
保險標的的損失原因必須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
遭受的損失必須是可以用金錢衡量的。
2.保險人有權選擇對被保險人的賠償方式。
只要保險人能夠達到賠償損失的目的,它就可以有權選擇具體的賠償方式,如支付貨幣、修理和更換。
3.保險人對賠償金額的控制。保險人在辦理財產保險理賠時,在對實際損失、保險金額和保險利益進行比較後,選擇實際貨幣金額最小的壹方作為最終賠償控制限額。
4.被保險人不能通過賠償獲得額外利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179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