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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賠償的限制性條件

法律分析:由全面賠償原則和實際賠償原則構成。綜合賠償原則使被保險人能夠通過保險賠償獲得保險合同約定的風險事故所造成的各種經濟損失的賠償。根據實際賠償原則,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賠償不得超過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被保險人不得因保險人的賠償而獲得額外的利益。實際補償原則的具體內容包括以下幾點:

1,保險人的賠償只是恢復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這是實際賠償原則的核心。要獲得被保險人的財產賠償,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被保險人對損失的保險標的有實際的保險利益。

保險標的的損失原因必須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

遭受的損失必須是可以用金錢衡量的。

2.保險人有權選擇對被保險人的賠償方式。

只要保險人能夠達到賠償損失的目的,它就可以有權選擇具體的賠償方式,如支付貨幣、修理和更換。

3.保險人對賠償金額的控制。保險人在辦理財產保險理賠時,在對實際損失、保險金額和保險利益進行比較後,選擇實際貨幣金額最小的壹方作為最終賠償控制限額。

4.被保險人不能通過賠償獲得額外利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179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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