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律師說,單位可以根據情況規定員工請婚假的有效時間,但要召開全體大會,公布和告知這個員工守則,必須讓員工知道,才算合規。如果沒有提前說明,員工去請假的時候會被告知,那麽公司的這個規定也會被視為無效。員工可以和單位協商解決,協商不當可以提起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條在下列節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員工休假:
(1)元旦;
(2)春節;
(3)國際勞動節;
(4)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