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監管對象,實施針對性監管。“誰管理借調人員?出了問題誰負責?”在新修訂的《辦法》中可以發現壹些共性問題。《辦法》首次明確將區委巡察機構工作人員(含參加巡察的人員)、區紀委委員、在委機關工作的人員納入範圍。借調到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的人員,由聘用機關(機構)進行監督,體現了“誰聘用、誰監督、誰負責”的原則。
制定“禁止清單”,突出行為底線。“如何做好對紀檢監察幹部的監督,壹大問題就是不會監督,不知道監督什麽。”針對監督難、不會監督的問題,《辦法》從信訪事項辦理、執紀審查、定性定量執紀、黨風政風監督、巡視、執行保密紀律、日常工作生活等七個方面列出了42條“禁止清單”。以此為抓手,強化“監督者”的“再監督”,強化紀檢監察幹部立規矩、亮底線的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