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試用期滿,未被辭退者自動轉為正式員工,無需申請。公司無權單方面延長試用期。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考核員工是否合格的期間,員工也考核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是壹種相互選擇的表現。它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後,為相互了解和選擇而約定的壹個考察期,受勞動法保護,即在勞動合同履行的初始階段,合同雙方在壹定期限內有選擇權。其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且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試用期的長短壹般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滿後用人單位未通知勞動者離職的,視為勞動者符合試用期條件並通過試用期,自動轉正。試用期滿後用人單位不轉正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