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森林防火條例》第三十二條有下列第壹項至第四項行為之壹的,處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項行為的,處以五十元以上壹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項行為的,責令限期更新造林,賠償損失,可以並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壹)在森林防火期內野外吸煙、隨意用火,未造成損失的;(二)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進入林區的;(三)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機動車輛和機械設備的;(四)存在森林火災隱患,經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通知後仍不消除的;(五)不服從滅火指揮部指揮或者延誤滅火時間,影響滅火救災的;(六)因過失引起森林火災,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責任人員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職行為的人員,也可以視情節和危害後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