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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犯的法律責任是什麽?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文章解讀: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是最嚴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本罪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生命權是公民最重要的人權。根據我國的司法實踐,胎兒離開母親,能夠獨立呼吸,就有了生命,有了生命權,任何人都不能非法剝奪。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實際案例中,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方法多種多樣。行為人采取什麽方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合法剝奪他人生命,如正當防衛行為、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依法處決罪犯等,不能構成本罪。本罪是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具有明確的殺人目的,希望其行為能夠導致被害人死亡;間接故意是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後果采取放任態度。關於故意殺人罪的處罰,本* * *條規定了兩個級別的處罰:1。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故意殺人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裏規定的“情節輕微”,主要是指防衛過當致他人死亡,出於義憤而殺人的情形。考慮到故意殺人罪是非常嚴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必須嚴厲打擊。本條對刑罰做了專門的表述,按照從重到輕的順序列出。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犯故意殺人罪的犯罪分子,量刑時應首先考慮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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