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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了需要進行安全評價的項目。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六條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註冊安全工程師的;(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勞務派遣人員和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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