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從刑事拘留到壹審宣判需要半年左右的時間,從拘留到逮捕最長37天。逮捕後,公安機關有兩個月的偵查期限,有的還可能延長;移送審查起訴,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限為1個月至1.5個月,在審查起訴階段可能會退回補充偵查,壹次1個月,最多兩次。再次移送審查起訴的,審查起訴期限另行計算;公訴案件通常需要兩到三個月才能當庭審結,如果附帶民事訴訟,可以延長三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五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第壹百五十六條對下列案件的偵查,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壹)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
(三)重大、復雜的流竄作案案件;
(四)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