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故意傷害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所謂故意殺人罪(殺人未遂),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由於行為人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果。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雖然在行為結果、犯罪主體、犯罪形式上相同,但在司法實踐中容易混淆。兩者的區別主要有:(1)侵權的對象不同。侵權的客體是他人的健康。因此,損害自己的健康壹般不被認為是犯罪。所謂侵犯他人健康,就是破壞人體組織的完整性或人體器官的正常功能。但只有對他人造成暫時的身體痛苦、人身侮辱或精神刺激,才不能認定為侵犯他人健康。故意殺人罪(殺人未遂)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2)犯罪目的不同。在故意傷害罪中,行為人只是想傷害他人,損害他人健康,而不具有剝奪他人生命的目的。被害人死亡屬於過失;在故意殺人罪(殺人未遂)中,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與殺人未遂是壹致的。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剝奪他人的生命,並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殺人未遂,即死亡的結果,不是因為行為人主觀故意改變了內容而發生的,而是因為被害人不是因為犯罪人意誌以外的某種原因而死亡的。因此,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未遂)的區別,不能單純以行為結果為依據。如果行為人的主觀心理是追求他人死亡的目的,雖然沒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但不能認定為故意傷害,而應認定為故意殺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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