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勞動法關於產假的規定
《勞動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女職工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為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
根據上述規定,法定產假為90天。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另行規定產假時間,但不得低於法定標準。因特殊情況請假超過90天的,只要有醫院證明就可以向單位請病假,但是病假期間不能享受產假。
對於產假,國家勞動法有明確規定,不少於90天。此外,每個地區都有自己關於產假的補充規定。
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在多胞胎的情況下,每多生壹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壹定期限的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