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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信托概論

商事信托是壹個非常寬泛的概念,不同於美國的商事信托。在美國,商業信任的意義非常有限。是指基於當事人之間的信托契約而成立的,以信托形式組織的自願聯合體,以區別於依法成立的企業組織。美國商業信托的典型代表是20世紀60年代+0940年代的馬薩諸塞州商業信托(M B T)。這裏所說的商事信托是廣義地使用這個概念,用來泛指那些具有私人利益性質,以主體為受托人的信托。從法律的立場來看,信托的性質稱為商事信托,屬於社會經濟交往引起的訴訟範圍。也有人說,凡是涉及商法(商法)的信托事項,都稱為商事信托,因為這類信托事項與調整商事活動的法律規範密切相關。通常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海商法等法律規範。如股份公司設立、重組、合並、解散和清算的信托,發行公司債券(企業債券)。還本付息信托、經營管理信托、商業壽險信托等。由此產生的信托事項都是商業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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