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周法律殘酷混亂,“內外恐怖,百姓不安心”。隋文帝控制北周政權時,曾進行過改革,並親自刪除了刑事訴訟大綱,但並不徹底。隋朝建立後,開皇元年(581),隋文帝命高炯等人參照魏晉舊法,制定《開皇法》。隋文帝在位第三年(583年),命蘇維、牛弘修改新法,刪除苛刻條款。“黃愷法”廢除了原來殘忍的刑法,如閹割(毀壞生殖器)、肢解(肢解五匹馬)、斬首(斬首並掛在旗桿上示眾)。規定完全不需要種族滅絕。減去死罪81條,流罪154條,行為和工作人員犯罪1000多條,保留法規500條。刑罰分為五種:死刑、流放、徒刑、棍棒刑、腳鐐刑。基本完成了漢文帝刑罰制度改革以來刑罰制度的改革進程,即封建五刑制。《讀書如鏡》贊曰:“古之肉刑不重用,漢之語也仁者。而漢朝的懲罰多是為了制度,所以自蕪湖以來,禽獸相殘不得不慘。至於拓跋扈、宇文、高的世界,有五個死刑:樂清、絞殺、砍殺、貓頭鷹、腳夫的懲罰,都是中國法律的無限啟蒙。政治是隋法,死刑有絞首和斬首兩種方式,鞭變杖和杖變藤條,除非謀反,否則沒有宗族刑。到現在,用戶都是被政治統治的。”死刑重放制度是從明成祖十五年(595年)開始定制的。隋文帝規定死刑只能在“三奏”後執行。《隋書刑法誌》:“十五年制(帝啟),三奏後決死刑。”隋文帝也寫了壹封信:“天下罪大惡極,非州所能定,大理必復。”《黃愷法》對後世的法律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隋文帝修訂的所有法律在唐代基本上都得到了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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