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也可以與父親同住:
(1)患有傳染病或其他長期不能治愈的嚴重疾病,且子女不宜與其同住的;
(2)有撫養子女的條件,但父母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由於其他原因,子女確實不能與父母同住的。
二、對於兩歲以上的非婚生子女,父母雙方要求隨其生活,有下列情況之壹的,可以優先考慮:
1,已絕育或因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
2、兒童隨其生活的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顯然不利於兒童的健康成長;
3.無其他子女,而對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隨其生活,對其成長有利,而另壹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長期不能治愈,或有其他不利於其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適合隨子女生活的。
三、對於八歲以上與父母發生糾紛的未成年子女,應當考慮子女的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71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傷害或者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對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應當承擔撫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