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招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養老金的人員時,雙方形成的雇傭關系可視同勞動關系;
2.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養老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聘用關系按勞動關系處理。
超過退休年齡不是勞動關系,屬於勞動關系。超齡城鎮居民不應視為工傷,應視為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責任。近年來,司法判例傾向於形成勞動關系,最高法院行政庭和民事庭的回答也為司法判例提供了參考。
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壹)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適用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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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終止:
(壹)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