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神意論認為佛法就是神意。托馬斯·阿奎那持這種觀點。
(2)理性說法律是理性的。其中,有對理性不同理解而產生的不同觀點。西塞羅持這種觀點。
(3)意誌論,認為法律就是意誌。比如盧梭,認為法律是公意的宣示。
(4)權利理論認為,法律是權利的表現或衍生物。商鞅持這種觀點。
(5)自由理論認為,法律是和諧實現自由的壹切條件。康德持這種觀點。
(6)利益論,認為法律是維護社會利益的體系。葉林持有這種觀點。
(7)社會控制理論認為,法律是社會控制的形式。龐德持這種觀點。
與上述理論不同,馬克思主義法的本質理論認為:
1.法律之間的關系既不能從法律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人類精神的壹般發展來理解。相反,它們都植根於物質生活的關系。法律是統治階級或取得勝利掌握國家權力的階級的意誌的表現。
2.法律體現統治階級的意誌需要壹個復雜的過程。既取決於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的階級鬥爭,也取決於統治階級內部各個階級、集團或個人的矛盾和鬥爭。在壹定的情況下,法律的內容不僅反映了統治階級的意誌,也反映了被統治階級和統治階級同盟者的壹些要求和願望。
3.不僅統治階級意誌的內容,而且法律本身也是由統治階級的社會和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
供參考。